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

中國排放控制區的通告


中國大陸交通運輸部於2015年12月4日發布「珠三角、長三角、環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」,已於今年元月一號生效其規定。






一、控制區域

(一)珠江三角海域



  A: 惠州與汕尾岸線交界點
  B: 針頭岩向外至12海浬處
  C: 佳蓬列島向外至12海浬處
  D: 圍夾島向外至12海浬處
  E: 大帆石島向外至12海浬處
  F: 江門與陽江岸線交界點


(二)長江三角海域



  A: 南通與顏城岸線交界點
  B: 外磕腳島向外至12海浬處
  C: 余山島向外至12海浬處
  D: 海礁向外至12海浬處
  E: 東南礁向外至12海浬處
  F: 兩兄弟嶼向外至12海浬處
  G: 漁山列島向外至12海浬處
  H: 台州列島向外至12海浬處
  I:  台州與溫州岸線向外至12海浬處
  J: 台州與溫州岸線交界點


(三)渤海灣海域



    大連與丹東岸線交接處、煙台與威海岸線交接處,此兩點連線以內的海域為渤海灣海域的排放控制區域。



二、實施日期與其要求




參閱網站: 中國大陸 交通運輸部公告「珠三角、長三角、環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」

資料來源: 中國交通運輸部2015年12月04日交海發[2015]1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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