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大陸交通運輸部於2015年12月4日發布「珠三角、長三角、環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」,已於今年元月一號生效其規定。
一、控制區域
(一)珠江三角海域
A: 惠州與汕尾岸線交界點
B: 針頭岩向外至12海浬處
C: 佳蓬列島向外至12海浬處
D: 圍夾島向外至12海浬處
E: 大帆石島向外至12海浬處
F: 江門與陽江岸線交界點
(二)長江三角海域
B: 外磕腳島向外至12海浬處
C: 余山島向外至12海浬處
D: 海礁向外至12海浬處
E: 東南礁向外至12海浬處
F: 兩兄弟嶼向外至12海浬處
G: 漁山列島向外至12海浬處
H: 台州列島向外至12海浬處
I: 台州與溫州岸線向外至12海浬處
J: 台州與溫州岸線交界點
(三)渤海灣海域
大連與丹東岸線交接處、煙台與威海岸線交接處,此兩點連線以內的海域為渤海灣海域的排放控制區域。
二、實施日期與其要求
參閱網站: 中國大陸 交通運輸部公告「珠三角、長三角、環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」
資料來源: 中國交通運輸部2015年12月04日交海發[2015]17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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